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0 14:21:18 浏览量:1
问:我单位原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上市需要,于2010年以现金、土地、房产、设备等主要经营资产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继续存续,并持有股份90%,由于股份公司承受的房产、土地因各种原因未能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财税[2012]4号文办理契税减免。我司这种改制情况是否符合财税[2015]37号文第一条规定,申请契税减免?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