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7:26 浏览量:1
【案例故事】
某房地产公司在郊外开发了一个大型楼盘,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按预计可能居住的人口数量,给未来要设立的居委会留出了办公用房,按市政府的要求,还预留了十多个幼儿园,四个小学,一所中学,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时候,该房地产公司将预留给居委会办公用房、幼儿园、小学、中学用地全部按免税处理,不予计算。
最近税务机关来检查,对居委会用房作为免征提出异议:现在小区还处于开发阶段,居委会八字还没有一撇,实际上这些房子还没有移交给居委会,居委会也没有使用,所以不能作为免税处理。房产开发公司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枉:公司花钱买的土地还必须免费提供一部分给居委会使用,现在他们不用还要我缴土地使用税,还不如不理他,不预留好过了。房产开发公司的经理心里十分憋屈。
后来拖了一段时间,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
【理道点评】
执行法律规定要遵循合法和合理的原则。
合法,就是符合法律,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的自用土地免税,居委会属于基层国家机关,因此,也属于免税范围。
合理,就是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倡导的发展方向,从政府的角度,无疑是鼓励房地产公司遵守规定,给未来的居委会预留办公场地,因此,对该房地产公司的作为应该予以认可,只要该公司没有将房产用于其他用途,就应该认为符合免税的条件。
所以,作为税务机关,一定要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角度考虑自己的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