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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土地纠缠不清的房产税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09:35:44   浏览量:1

某企业被税务机关稽查,要求补缴2011年-2015年的房产税大约29.8万,主要原因是未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但是,并非所有的地价都要计入房产原值中,待小编与你慢慢道来,企业财务人员可不能稀里糊涂就把不该交的税给交了。

1、土地价款应在应税房产和非应税房产中分摊

已完工的房屋建筑物属于房产税应税范围,未完工建筑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应将土地价款在两者间分摊,建成房产所分摊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税地字[1987]3号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例如,室内游泳池要交房产税,室外游泳池则不需要交税。类似的还有围墙、烟囱、水塔等。

2、划拨取得的土地,不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税总便函解读财税[2010]121号文之一规定,部分国有企业的土地由国家划拨,取得土地时并未支付价款,不应计入房产原值中核算。

但是,如果纳税人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参考厦地税函[2011]8号规定,应将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计入房产原值。

3、租地建房,土地租金不需计入房产原值

参考常地税一便函[2011]10号的规定,租用他人土地,在会计上未按土地使用权核算的,不需将土地租金并入房产原值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转让。企业租用集体土地建造房产,参考厦地税函[2011]8号和常地税一便函[2011]10号规定,租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暂不计入房产原值

4、免租期应按房产余值交房产税

很多企业租赁其自有房产,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免租期,作为一种促销手段。财税[2009]128号规定,免租期企业没有取得租金收入,房产税并不为零,需要按房产余值交房产税,应由承租人代交房产税。

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要慎用“免租期”,不然得多交税了。


【总结】

根据财税[2008]152号规定,从值计征的房产税,其房产原值为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账面价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土地租赁价款并未计入房产的账面价值。而当前无全国性的法规明确约定土地租金不纳入房产原值,企业可参考地方性法规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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