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6 14:33:38 浏览量:1
【案例故事】
某企业征用10000平方米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500万元,并动用5000平方米开始兴建一号楼。该企业会计不是太了解税法,为方便核算,一次性把土地使用权结转到房产开发成本里,为此该土地出让金从建成的次月开始就要缴纳500×(1-30%)×1.2%=4.2万元。
其实,该公司应该按比例处理土地出让金,将已经用于建筑的部分和未开发的分开,未开发的部分应按无形资产摊销,这样,既符合会计准则,也少交了房产税。
【点评】
《无形资产准则》第21条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房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对非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自用的房屋同样适用。
这里应当注意,一次结转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只是指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土地。这里的“相关”应当理解为“对应”或“配比”,企业应当以对应房产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比例结转,对于非房产占用土地(如场地),应当予以摊销。
如果该企业只把“配比”的部分土地使用权250万转入房产成本,那么余下的250万元就可以在规定年限内摊销,企业在二期未开发之前每年就可少交房产税2.1万元了。这样核算不但少交房产税,还能遵循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避免了场地占用的土地结转至在建工程成本,从而减少了房产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