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4 08:46:16 浏览量:1
问:我公司与台湾一家公司签订一份关于设计劳务协议(关于产品的设计方案),协议中约定,台湾公司整个设计劳务中约10%需在中国我公司收取产品信息,其余90%的设计劳务都完全于台湾公司发生。设计的方案主要要于中国制造公司的生产,受益人为我公司(中国公司)。请问以上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是否按发生在中国的劳务比例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