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3 14:44:18 浏览量:2
最近,李老板来请曾老师支招,事情是这样的:
曾老师听完,付之一笑,“让我的助理来给你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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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开始,我国对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法规对于股票的来源并没有予以限制。因此,李老板转让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发行的股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想象很美好,现实很骨感。“转让所得”指的是取得股票成本与转让股票收入之间的差价,并不是最初取得股权的原始投资额。李老板用股权置换上市公司股票,在税务概念中,属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从税务角度看,李老板的业务区分转让股权和转让股票两个阶段。以并购交易价格为界,转让股权阶段要计算个税,而转让股票环节则属于暂不征个税的范围。所以,李老板15-8元的差价不交税,8-1的差价要在股权变更时缴纳个税。
以股权置换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可合理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直接股权转让则要在转让时一次性缴纳税款,两种方式在纳税时点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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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道小编多敬业,为广大土豪谋福利。在考虑假设以企业作为交易主体,所得税怎么交呢?
【举例】A公司以1000万注入C公司取得65%的股权。上市公司B发行股份收购A公司持有C公司65%的股权,评估作价2000万,不涉及现金支付。1年后,A公司转让持有的B公司股票,取得收入2500万。
与个人作为转让方一样,整体分为两项业务:以C公司股权置换B公司股票、抛售B公司股票。
以C公司股权置换B公司股票(并购):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和财税[2014]109号第一条的,可作为特殊税务处理,否则作为一般税务处理。不管是特殊处理还是一般处理,A公司的总体税额都是375万。不同的是,特殊税务处理下,A公司股权置换环节的所得税延迟到股票转让环节一并缴纳。
———————————————————总结——————————————————————
在选择交易主体时,以个人作为转让方,股权和股票转让环节的税负比较低,主要在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不征所得税。
上市公司并购的溢价比较高,仅仅考虑转让环节的税负是不够的。还要考虑企业企业再分配时个人还要多缴纳一道所得税、持有期间取得股息红利的税负也不一致等。
要考虑交易主体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儿,除了税务方面,还要考虑对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目的和计划、未来是否考虑再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