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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怎么做税务处理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7-03 11:09:52   浏览量:1

问:我司为4S店,现与融资租赁公司签定固定资产(小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协议。我司先将小汽车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上该公司车牌(车辆登记证为租赁公司名字),再将小汽车车租给我司,二年后我司再将此车辆购回,想请教一下该小汽车在租赁期内我司能否列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费用税前列支,如可列支,需附什么资料?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由承租人按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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