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7-03 11:05:09 浏览量:1
问:我司销售给客户的产品在运输途中丢失。发票未开。请问丢失的产品在税务上怎样处理?要开发票吗?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转出?依据的政策文件。谢谢!我问的是产品丢失。不是发票丢失,现在发票还没开。
答:广东国税12366珠海市呼叫中心热线回复:根据您上述文字描述,如确实发生了业务,应按要求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你单位丢失的产品如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将该产成品相应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