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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资产入股怎么处理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6-09 08:46:34   浏览量:20

实物资产入股怎么处理?实物资产入股是指投资者直接拥有土地、建筑物、知识、机器设备以及人力资本等实物资本的投资行为。对于实物资产入股的会计处理以及实物资产入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如下。

接受实物资产入股的会计分录

投资者可以采用固定资产、材料、库存商品等实物资产形式出资。当企业接受国家或股东以固定资产、材料、库存商品等实物资产进行投资时,则应对这些实物资产进行计价,计价的依据应按投资各方协商确认的价值。具体地讲应按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入账。

企业收到投入的实物资产时,在办理实物转移手续后,如属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账户,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账户,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如属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实物资产,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资产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账户,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账户,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某企业接受甲公司一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的投资,该设备各方确认的价值为120 000元;接受乙公司投入的材料一批,各方确认价值为80 000元,应交增值税额为13 600元。甲乙用实物资产出资与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相等。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20000

原材料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

贷:实收资本──甲公司 120 000

──乙公司 93600

问:个人以自有实物资产经资产评估增值后投资于其他企业,评估增值部分是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上述文件的规定,个人以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等资产评估增值后投资的行为属于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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