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3 15:25:32 浏览量:1
问:
1、我们公司的2015年年终奖是分别两次发放,发放日分别为今年8月和明年3月,请问今年8月发放时我们是否能享受一次性优惠税率?(今年我们没有享受过一次性优惠税率);
2、如果我们今年8月享受了一次性优惠税率,请问明年3月第二次发放的2015年年终奖是否能享受一次性优惠税率?
答: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一)>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60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分多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按“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办法计税;其余部分奖金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即纳税会计期间,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我国的纳税会计期间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