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3 15:01:08 浏览量:1
问:单位给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险因金额很少,且职工的伤情也无法认定为工伤,所以单位自己支付此项医疗福利费。请问该职工取得的此种情况的医疗福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此“生活补助费”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进行判定。
因此,如果您公司对该员工报销的医疗福利费是符合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生活补助费,则该员工取得的此项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此医疗福利费费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