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3 15:12:48 浏览量:1
问:个人法定继承取得的住房再转让,个税计算时是否可以减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微信扫扫关注我,惊喜有很多!
普金网,是向企业提供金融、财务、税务全方位产品及优质服务的互联网交易平台,是深受广大中小微型企业欢迎的金财税五星管家!
四大服务 : 金融服务、中介服务、培训服务、体检服务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隐私保护 | 人才招聘 | 服务商进驻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5-2017 普金网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60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