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怎么预缴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3-24 14: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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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应该怎么计算?如何进行预缴?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知识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未完工的收入*15%+利润总额)*25%
如果预计销售1616.4万元,暂不考虑本年利润总额: 应交所得税=(1616.4*15%)*25%=60.615万元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但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只是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利润总额”的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
再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从国税函[2008]635号文的规定看,以前年度亏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完全可以冲减实际利润额的。
综合以上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的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根据税法规定,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监督企业据实申报预缴,是税务部门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房地产开发是一个高投资、高风险、高利润的特殊行业,因开发销售周期长、运作环节多、会计核算和涉税处理复杂,税务机关对其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监管难度相比其他行业更大,而由于制度漏洞给企业预缴带来的疑难问题值得关注和探讨。
一、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适用政策概况
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适用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新31号)。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旧31号)中部分税务事项处理规定在新31号文件中予以修改和调整,但尚未明令全文废止。
综合上述主要文件,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适用政策要点如下:
1、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论内资、外资企业,均需按统一规定和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2、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
3、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月(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毛利率分15%、10%、5%、3%的四档下限标准。
4、月(季)度纳税申报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填列《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