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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什么时候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3-09 09:06:59   浏览量:95

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什么时候?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各地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规定如下。

一、海南省地税局

(一)纳税人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0月1日至31日;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日至15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0月1日至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如下: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厦门市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3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1月31日。

三、广东云浮市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税法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云浮市地税局出台了《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6年第3号),自2016年7月1日起将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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