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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怎么规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3-09 09:06:21   浏览量:196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怎么规定?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地税,由地方管理和使用,所以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的规定各地有不同,具体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怎么规定

一、宁波市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明确:

(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月1日至15日。为简化办税手续,也可于每年的3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期后新增的应税房产和土地,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的次月申报缴纳当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日至15日;取得租金收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次月1日至15日。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6〕147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二、厦门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

(一)2016年上半年申报期限

1、3月1日-3月25日依然为我市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申报期限。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土地、房产仍须在这段时间内按时申报2016年上半年的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

2、4月1日-6月30日新发生纳税义务的土地、从价计征房产,须在今年7月1日-7月31日申报2016年上半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2016年下半年申报期限

今年下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申报期限为2017年1月1日-1月31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所需资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3份。

(2) 首次申报或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3份,同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购地合同、发票等证明土地使用权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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