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途中货物丢失税务上怎么处理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2-14 14: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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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中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某公司销售给客户的产品在运输途中丢失并发票未开。请问丢失的产品在税务上怎样处理?要开发票吗?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产品丢失,不是发票丢失,现在发票还未开。
如确实发生了业务,应按要求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你单位丢失的产品如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将该产成品相应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