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有哪些财税新规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6-30 14: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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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被业界称为“第二次营改增”,财税新政日新月异,因此提醒各位财务人员,不要简单地认为营改增已经过去和结束,其实刚刚开始,未来更要持续3-5年,财务人员的契机来临,会计人员改变自己的机遇终于来了!
新政一
●税收实名制认证实施;
●个人税号时代全面来临,
●信用体系逐渐完善;
●七证合一等多证合一已经开始;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升级上线;
●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出台《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
●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
●金税三期大数据评估更加深入;
●全面推行按商品和服务编码规范开票是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全国发票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
●全面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的僵尸企业;
新政二
●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
●从今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从今年7月1日起,您就可以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了;
●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财税新规
两部门建车购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日前发布《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2号),提出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共享和核查工作机制,各地省级国税机关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共享和核查。严格审核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加强对嫌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稽查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核查管理,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建立数据传输专线,国家税务总局每周汇总全国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传输至公安部,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税务总局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已入选千户集团名单的企业集团总部按年维护集团名册信息,每年应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于每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千户集团名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
税务总局明确8个营改增征管口径问题,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其他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新法规:
5月1日起,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人民法院可依法搜查
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财产形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调查。法院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5月1日起,广东国地税共用纳税人涉税信息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纳税人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所列渠道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涉税资料实行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个人代开发票由代征单位按开票金额1.5%征个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凡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国家税务机关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中国移动公布七项降费举措 5月1日起陆续实施
中国移动近日宣布,将在全力以赴推进业务系统改造升级、力争加快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的基础上,于5月份再推出七项降费举措。包括:自2017年5月1日起,大幅下调70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长途直拨资费,全面下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漫游资费。针对不同流量需求的客户,推出系列流量优惠活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