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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怎样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2-09 09:26:47   浏览量:105

什么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怎样?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两种形式,关于这两种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请看下文介绍。

什么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所谓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怎样

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

(2)强制执行必须发生在限期缴纳期满之后。

(3)采取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

(6)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

(7)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何异同

答: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40条规定的内容。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满之前,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些客观原因,导致税款难以征收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二者的相同点:都必须责令限期缴纳在先,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且在采取的查封、扣押方式上也基本相似,保全或强制金额或价值都是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存款;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二者的不同点:一是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而强制执行措施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二是税收保全措施只是对纳税义务人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并未剥夺财产的所有权,并且是以提供纳税担保为前置程序,既“责任限期缴纳在前,提供纳税担保居中,保全措施断后。”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一定情况下,可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三是两者主要区别以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界满为标志。如果在规定的纳税期限界满以前采取的,应当是税收保全措施,如果在规定的纳税期限界满以后采取的则是税收强制执行。四是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对象不仅包括税款,还包括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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