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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易税收政策怎样规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2-09 09:24:01   浏览量:113

股权交易税收政策怎样规定?关于股权交易税收政策参考国税总局颁发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交易,主要是指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一、股权转让的情形包括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股东转让股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

1、A公司有B、C两个自然人股东,B股东占比65%,C股东占比35%,,实收资本100万,资本公积65万,盈余公积10万元,未分配利润15万,2010年B、C两个股东将自己所持股份40%、20%卖给D公司,B和C分别都是以1元/股的价格卖给D公司,现D公司持有A公司60%的股份,收到款后又转投回A公司。在整个过程中B、C两位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什么法律条文?

2、2011年A公司决定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计25万转增实收资本,整个过程中D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税金?

答案: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所以B、C股东应当就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税率是20%.

2、D公司在投资时确认90*60%=54万元投资收益,转增股本时,D公司不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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