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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2-09 09:24:42   浏览量:109

哪些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根据国税总局印发的关于《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存在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具体的;

(四)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

本《规定》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包括: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案件;

(二)上级税务机关督办的重大案件;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具体数额及金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规定,并报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备案。

新疆自治区地税局曝光一起税收违法案件

新疆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新疆玉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重点核查发票领用、存、销、取得情况。经查发现,该纳税人2013年7月在和田市地方税务局代开两份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违反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的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纳税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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