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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查账征收之深圳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实操指引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10-31 10:58:00   浏览量:100

以下内容是深圳律师协会对深圳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做出的实操指引,在此整理给大家参考,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深圳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正式实施有一段时间了,从税收改革过度期到正式实施,协会先后编制了《深圳律师行业税收工作指引》(一)至(三),帮助大家对税改政策的认识、理解、运用起到很好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实操问题出现的比较多、也比较有代表性,我们会将这些问题逐步汇总整理,编制成实操系列指引,一如既往地为广大律师做好服务工作。

1、无票扣除费用:可以抵扣且与票据报销不冲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53 号)合伙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由合伙人在《无票扣除申请单》上填写无票发生的费用金额,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

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 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

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 万元至100 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

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如某合伙律师年收入合计200万元,无票扣除费用计算如下:50万元×8%=4万元

50万元×6%=3万元

100万元×5%=5万元

合计12万元。

每年42000元的法定基本费用:可以直接在纳税申报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11]62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2、征收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年度经营所得全额。

有些所在计算个税时,只计算合伙人的所得,将雇员律师的收入扣除出来,按国税发[1997]43号第三条和国税发[2000]149号第二条的规定:申报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年度经营所得全额。

国税发[1997]43号,财政部、国税总局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国税发[2000]149号,国税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投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雇员律师的收入虽然不能直接从合伙人的年度经营所得中扣除,但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财税[2008]65号的有关文件精神,应视为合伙人发生的费用(相当对支付给雇员律师的薪酬),在计算合伙律师的全年个人收入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这里我们也要注意一点,雇员律师分成收入应承担的附加税费,不能在计算个税前进行扣除。

3、合伙人退伙已交税额的调整

合伙人退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纳税系统就不再显示该合伙人的名字,以该合伙人名义缴纳的税款,要进行纳税所得额的调减,根据已交税额倒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如:XX合伙人已缴税款:8350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已缴税款+速算扣除)/税率

=(8350+9750)/30%=603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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