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查账征收之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的历史背景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10-31 10: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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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地税务机关目前对律师事务所实行税收征收方式是查帐征收及核定征收,对此,下面为您介绍一下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的历史背景。详情请看下文。
(一)查账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根据国税发的规定《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0]149号),2000年1月1日起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修改后应为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全国各地税务机关逐渐开始对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对税务机关而言,工作量减少的同时,所征收的税款大幅增长,究其原因,在于核定征收时,不论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多少,一律根据所开具的发票金额按核定率征收,致使其中较小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查帐征收方式不需要交纳税款的,也交纳了税款,而且这部分律师事务所所占整个行业的份额不小,提高了整个律师行业所缴纳税款的基数。
直到2008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通知中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2009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特别指出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该文件明确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5月31日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规定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此,各地税务机关逐渐开始对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
关于“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的历史背景”在此介绍完毕,如果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查账征收”有疑问的,请关注普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