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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1-01 14:44:20   浏览量:95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具体内容请看下文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税款要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例如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税款的,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如果对“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方面的内容还有疑问,请关注普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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