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5 10:48:13 浏览量:1
目前对于保险福利的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的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因此,对于保险福利的节税安排,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筹划:
1、退保退税
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企业由于员工离职等原因办理退保手续时,办理投保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退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保险,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建立企业年金
有条件的企业,政府鼓励建立年金制度。在2014年开始实施递延税年金政策后,企业年金福利有税务上的吸引力。
企业年金费用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职工个人所缴部分,不超过限额的部分,在实际领取时才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13]103号文的规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下:
(1)企业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递延年金政策出台以后,企业为员工购买年金,企业缴费在未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当年工资薪金总额5%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个人缴费不超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4%,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适当提高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比例,可以达到提高员工的福利,又不降低员工的实际收入,不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
3、充分利用生育保险的免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的规定,从2008年3月7日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根据《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43号)规定,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计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
广州地税穗地税发[2009]148号文对生育津贴的免税政策有进一步解释:
1)企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补足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部分,同样属于生育津贴的性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男职工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取得的生育假期津贴参照财税[2008]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