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5 10:47:40 浏览量:1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服务时,合同签订方式有两种:
1. 与外国个人直接签订合同
2. 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
境内企业在境内接受境外服务,属于境外单位、个人的积极所得,上述两种方式均需代扣代缴流转税及其附加,接下来由小编解惑,3步搞定所得税判断~
1、 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
第一步 判断是否为常设机构
有签订税收协定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构成常设机构;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常设机构。
未签订税收协定,只要该居民企业员工入境即构成常设机构。
第二步 确定税率
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适用25%的税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10%-30%核定应税所得率。
第三步 判断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对于境外非居民企业提供服务,构成常设机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10%-30%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对方未办理自行申报纳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由税务机关指定境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不过,一般指定扣缴是逃不掉滴。
2、 与个人签订合同
与个人直接签订合同,属于外籍个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应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操作。
因此,只有外国个人在境内累计或停留超过183天/90天,才需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需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3、天数的计算
应注意有关历年和任何12个月内的区别,假设外籍个人在境内停留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2015年5月1日,天数计算如下:
任何12个月内(中新税收协定):超过183天。
其他税收协定:在2014年度及2015年度均未停留超过183天。
————————————————我是逗逼分割线————————————————
简洁明了的判断教程,你学会了吗?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财务人员赶紧收藏起来,工作遇到就可以打开来参考啦~
参考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10]75号、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国际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