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涉税风险要注意什么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1-09 09: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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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涉税风险要注意什么?影响企业涉税风险的因素有很多,而降低涉税风险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了解和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增强税收风险意识。很多企业可能会遇到在某个时期内资金紧张,不能够缴纳税款的情形,这是非常普遍的。企业传统的做法有可能是让财务人员把纳税申报表报给税务机关,但是没有资金上缴给国库,这种行为如果发生以后,被税务局发现是要进行处罚的。遭遇这种情况后,企业往往会觉得很冤。实际上,企业完全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这个权限原来由县级局审批,现在由省级局审批。
其次,转换企业经营理念,聘请税务顾问,寻求专业支持,防范税务风险。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主动的开始寻求专业支持,就是聘请税务顾问,事先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把握处理企业的涉税事宜,规避税务风险。
第三,企业要正确处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降低税收风险。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跨国经济的行为越来越多,所以会计制度改革的大的方向就是具有趋同性,要跟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便于跨投资者的投资分析。但是,税收是一个国家主权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永远不可能和其他国家一致。因此,税收制度改革和会计制度改革的最终结果是税法和会计两者的差异越来越大。
最后,企业要善于寻求税务协调来化解税收风险。在税务协调中,一方面要与微观的具体某个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人员进行沟通,一方面要争取上级税务部门的批文和文件。目前税收的盲区非常多,某个经济行为发生之后,该不该缴税国家并没有明确。类似这种情形,企业必须争取上级税务机关的明确文件。
签合同时如何降低税收涉税风险?
一、明确合同价格条款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当在合同中就合同价款是否包含税金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具体约定形式:
本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中所指价款或价格,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含税价格,包含增值税税款及其他所有税费
二、明确有关税务信息条款
在合同中,应当就纳税主体信息应税行为种类及范围适用税率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确保合同主体信息与发票记载信息一致,同时明确不同种类应税行为的范围及适用税率,从而避免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实现甲方的合法合规进项税额抵扣
(一)纳税主体信息条款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并约定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具体约定形式:
1、乙方为
(1)一般纳税人;(2)小规模纳税人
甲方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2、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方式为
(1)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
3、若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二)应税行为种类范围及适用税率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本合同项下应税服务种类及金额(以含设计的分包合同为例)
1、工程设计,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6%;
2、工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修缮装饰等),金额:(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适用税率:11%
三、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及具体要求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乙方的开票义务以及发票质量要求开具与送达时间发票遗失发票记载项目变更等情形及其处置措施,通过做好前期风险防范,规避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
(一)发票质量条款
对于乙方所开具发票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应当包含:具体金额盖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公章开具时间汇总开票具体规定等内容,确保发票无瑕疵
(二)发票开具及送达条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逾期认证的会导致无法实现抵扣,应当明确约定开票及送达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1、乙方先开具并送达发票且在甲方完成发票认证后,甲方才支付对应款项;
2、为避免乙方以甲方收取并认证发票为由,主张其已完成对应的合同义务,应当约定甲方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甲方对乙方履约行为的确认
(三)发票遗失的处理条款
具体约定形式:
1、因甲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因乙方原因发票遗失的,乙方应当负责提供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甲方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四)发票记载项目变更条款
实践中,存在发票开具后,实际发生业务与发票记载项目不一致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对该种情形的处置做出约定,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风险
具体约定形式:
乙方开具发票后,涉及的服务类别服务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该事项:
1、甲方未认证或抵扣发票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作废原发票,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重新开具并提供发票;
2、甲方已经认证或抵扣发票,原发票无法作废的:
若应开票金额增加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补开并提供增加部分金额的发票;
若应开票金额减少的,乙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开具红字发票;
3、发票其他记载项目发生变更,导致发票作废或存在其他任何瑕疵的,乙方应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具发票补开发票或提供其他合法书面材料,保证甲方实现对应款项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明确违约情形及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的设定能够有效约束和督促乙方按时按约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同时也能够有效规避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的经济损失降低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
具体约定形式:
(一)乙方如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导致发票作废;
未按约定时间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拒绝开具发票;
发票遗失,乙方未配合甲方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或重新获得发票;
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发生以上情形(乙方虚开除外),经甲方催告乙方拒不改正违约行为,且造成甲方进项税额损失单次或累计金额达20000元(贰万元)及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约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乙方构成上述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以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注:本文中甲方指代我方乙方指代合同相对方,应根据具体合同内容确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