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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与企业税务变更登记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黄小编   2016-07-15 09:32:06   浏览量:72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对企业税务变更登记做出了相应规定,具体内容请看下文介绍。

根据《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

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普金网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是:

1、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2、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相关内容: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的企业到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其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如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三证合一”制度实施后,企业税务变更登记发生的一些变化,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企业税务变更”方面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普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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