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类内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黄小编
2016-07-11 1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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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非公司类内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中包括《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等材料,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介绍。
非公司类内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4、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属农村房屋的,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对在各类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企业,可以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营场所统一规划经营证明办理登记注册;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7、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11、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12、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4、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6、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17、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1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9、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20、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21、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22、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23、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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