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6-06-24 09:51:09
浏览量:140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将同时废止。新《办法》规定,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再受区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代理记账机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应罚款。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资格证书。凡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除外,下同)必须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颁发。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颁发。
三、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应当由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发证机关申请。申请者应当向发证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申请表;
(二) 批准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 从业人员名单、简历、会计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 机构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 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五、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代理记账机构不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或者因故撤销,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六、发证机关对其发证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进行。年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在开展业务中执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 从业人员遵守业务规则情况;
(三) 履行委托合同情况;
(四) 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 从业人员培训和变动情况;
(六) 发证机关要求检查的其他情况。
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上述规定,在年度终了后向发证机关报送有关年检材料。
七、对通过年检的代理记账机构,发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检代理记账机构。
八、发证机关在年检中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并收回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一) 从业人员数量不足,业务素质差,不按照发证机关要求进行人员补充和业务培训的;
(二) 业务不规范,或者不认真履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给委托人和国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三) 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四) 不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或者拒绝接受发证机关管理的;
(五) 在开展业务中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
九、发证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将其发证和年检情况汇总报上级发证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汇总本地区各级发证机关的发证和年检情况,并报财政部。
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也应到当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
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应当由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发证机关申请。申请者应当向发证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申请表;
(二)批准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从业人员名单、简历、会计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