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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危险的“三角恋”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10:48:39   浏览量:1

在企业经营中,代收代付业务并不少见。有些企业会觉得:钱只是过过手而已,能有什么风险呢?而有些企业就会疑惑:代收代付业务发票应该怎么开?

现在就让小编来为你理理这“剪不断、理还乱”的“三角恋”。

企业的“三角恋”清单

代收货款、关联公司代付费用、代理收付汇、代垫/代付运费、代收水电费、代收保险理赔……

谁热衷“三角恋”?

关联企业、货运代理公司、外贸企业、房地产企业、物业公司、销货企业……

多角恋情,风险多次方!

1.         价外费用风险

无论是增值税应税项目还是营业税应税项目,其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代收、代垫款项。但是,判断价外费用时应考虑:

ü  是否与销售业务有关,但未包含在售价内,另外收取费用

ü  是否以销售方的身份向购买方收取价外费用

如果某企业为购销双方收付货款、费用,但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在此情况下,中间企业不是购销双方,也并未实质参与购销业务,其涉及的仅是资金流上的收付业务。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2.         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风险

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于代收代付企业而言,往往会因为这一“习惯”而取得并不属于企业费用支出的发票。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与企业无关的不合理款项支出,即使取得企业抬头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也不能扣除。

因此不应仅通过收付款判断发票的开票方/受票方,主要还是根据业务实质判断,以实际购货方作为发票的受票方。

3.         增值税虚开发票风险

实务中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A企业向B企业采购材料,获得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B企业欠C企业款项,付款时将货款直接付给企业C。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4年第39号公告强调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三流合一”,在该情况下,由于资金流与发票流、物流的不一致,如果处理不当,A企业和B企业可能涉及虚开发票风险。

 “好好恋爱”攻略

攻略一:一纸协议,保障恋情

为保障三方友好相处以及避免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建议代收代付企业与其余两方签订一份三方协议:约定资金流上的债权债务转移关系。

由代收代付企业向供货方支付货款,实质上是购货方将合同的付款义务转移给了第三人;当约定由代收代付企业支付货款后,实质上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行使抵销权,供货方也不能再次要求购货方付款。(依据:《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提醒企业注意:签订三方协议时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定其是否承认三方协议的效力。

攻略二:第三方支付是职业红娘

目前第三方支付公司也可提供代收代付业务,尝试为“三角恋情”解决困境。

例如:某业务产生的100元销售收入,企业自身分成60元,经销商分成40元。但客户付款时,往往只会将100元直接支付到企业的账户;再由企业将40元支付给经销商。如下图:


如果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解决,则可转变为下图所示模式,避免税务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服务费用。


但是由于目前企业之间的代收代付业务一般较为复杂,除单纯的资金收付外,还可能涉及技术检测等监管行为,因此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做代收代付方案。

攻略三:代收代付款结余应并入损益

代收代付企业处理收付款业务,如果产生了代收代付款的结余,不论是否提供了应税劳务,结余部分都应该并入企业损益计算企业所得税。

具体的计算方式是:以其年度内取得的代收款项收入减除代付的实际支出后,结余部分应并入企业损益计算企业所得税。(依据:穗地税发[2002]74号文第二条)

另外,代收代付企业还应当注意,代收代付的款项要与其他的外来款项分别核算,避免账务上的“剪不断、理还乱”,届时面对税务机关等部门,真真是有理说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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