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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财税处理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10:48:29   浏览量:1

大部分用能企业都希望节能环保,但购置节能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就意味着要投入一大笔资金。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应运而生。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能企业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营成本。

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分享节能效益,并由此得到应回收的投资和合理的利润。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用能企业所有。

对于用能企业的财务部门,在进行合同能源管理时要进行哪些账务处理呢?

ü  合同期内支付节能服务费

合同期内,用能企业跟节能公司分项效益,对其支付节能服务费,计入制造费用,而且即便不区分费用里面哪些是服务费哪些是节能设备的价款,节能服务费都能全额税前列支。

(依据:国办发[2010]25号、财税[2010]110号)

会计处理参考:

借:制造费用——节能服务费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如节能企业符合免税条件,没有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ü  合同期满获得设备所有权

合同期满了,用能企业便获得了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在会计上当作受赠了一批折旧或摊销期满了的设备,以设备的账面价值和可回收金额孰低计入固定资产,并建议与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依据:国办发[2010]25号、财税[2010]110号)

会计处理参考: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作为一种节能环保的商业新模式,符合我们生态文明建设的愿景,了解它的业务处理,助您在企业发展潮流之上扬帆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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