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10:48:16 浏览量:1
如今,企业为了其发展规模的扩张,借款买地也成了一个常见的现象。那么,如何判断企业用于买地的借款利息支出应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呢?
借款用于买地,在土地可以用于建设项目或出售前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资本化处理,其后继续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直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与土地上建设项目是否完成没有关系。
土地属于“无形资产”核算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十二、十三条规定,为使土地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的支出,包括借款利息可以资本化处理;当土地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而土地满足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标准包括:
1)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 土地已经满足建设项目的需要,可以用于建设项目;
3) 继续发生在土地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借款购买土地用于构建办公楼、厂房或商品房,在土地“三通一平”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当资本化,当土地“三通一平”工作基本完成、土地已经满足建设项目的需要、继续发生在土地上的支出很少或几乎不在发生的情况下,借款利息应停止资本化,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应直接费用化处理。
提醒:
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借款,目的在于为企业发展壮大提供资金支持,但如果因为借款业务税务处理不当引起各种税务风险,企业将得不偿失。因此,建议企业在进行借款业务时,清晰了解借款行为的具体税务处理方法,避免借款业务处理不当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