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10:48:26 浏览量:1
目前,随着企业发展更替的速度不断加快,企业的注销清算现象也日趋普遍。对于清算期间的企业,税务机关对于其往来款的纳税问题也是十分关注的。那么,企业注销清算时,没有能力支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企业注销清算时,对于没有能力支付的应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ü 无法偿付不等同于没有能力支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需要作为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此处“无法偿付”,是指债权人死亡或者债权人放弃债权等情况,导致债务人不需要支付应付款项,即企业不需要支付,而不是没有能力支付。在无法偿付的情况下,企业不需要再支付未付的应付款项,需要将应付款项列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ü 没有能力支付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剩余资产已经不足以偿付应付款的情况下,企业已经没有能力支付其应付的款项,该情况下,企业不需要就无法支付的款项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破产企业大多会因为还不起债务而欠缴大额税款。
天津市《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有相关规定,可以参考:
1. 企业清算前已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2. 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3. 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建议:
在进行注销清算时,对于没有能力支付的应付款项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拟注销企业不需要因为清算资产不足以支付款项转收入纳税,税务机关提出相关质疑时,企业可以解释无法偿付的情况,凭借上述的天津市的有关的法规规定,与税务机关进行讨论,以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