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10:47:30 浏览量: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 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6]602 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所得列举的具体劳务项目分别计算各项目所得的应缴税款,纳税人按“次”缴纳税 款:一次性收入的为一次,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在同一县(含县级市,区)一个月内为一次,减除费用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劳务报酬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个人劳务一次收入数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税负也就越重,因此关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收筹划的 一般思路是通过合法分解所得收入,不同项目分别核算,同一项目也可按规定分次计算,使得每一次计征个税时就都可扣除必要费用且适用较低的税率,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例】 A 公司是国内一科研公司,2008年10 月1日与中国公民李教授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李教授作为科研公司的研究顾问,在科研公司需要技术支持时,对公司内部特定工作及项目给予建议和指导。
2 、科研公司将在长三角地区举行的关于同一课题大约 4 次的社会性科学会议,李教授出席会议并在会上发言,会议详情于会议日期 3 周前另行通知。
3 、李教授的合同服务期间为一年,即从 2011 年 9 月 1 日至 2012年8月 31 日。
4 、李教授的服务报酬合计 10 万元整,分两期支付,第一次为 2011 年 9 月 1 日,第二期为 2012 年 8 月 31 日。
税务分析:
1 、李教授提供的劳务:“为特定项目提供指导和建议”属于个人劳务中的“咨询”,“参加同一课题的科学会议”属于个人劳务中的“讲学”,分属不同项目所得,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方法应根据劳务性质判断,跟科研公司支付李教授报酬的次数没有直接关系。
在该合同中,对咨询服务费用和参加会议的服务费用没有分别列明,合同规定上的不明确增加了税务风险,税务机关有可能要求全额按一次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0* ( 1-20% ) *40% -0.7= 2.5 万元。
建议:
1 、对“ 提供指导和建议”劳务,由于其发生具有不定时性,但服务期间连续,建议科研公司与李教授在合同中确定具体价格,并明确按每月取得劳务报酬,避免与税务机关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产生“次数”确定方面的争议。
2 、对“参加科学会议”劳务,由于只会发生 4 次,且劳务内容相同,建议每次聘请前单独发送一份邀请函,每次确定具体的金额,对方按每次参加会议即获得一定的报酬,重点强调每次报酬获得的独立性,则可以按多次劳务报酬所得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筹划后,假定李教授指导劳务报酬每月 A 元,会议报酬每次B元(A 、 B 均小于 2 万元)则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A* ( 1-20% ) *20% *12 +B* ( 1-20% ) *20% *4 = ( 12*A +4*B ) * ( 1-20% ) *20% =10* ( 1-20% ) *20% =1.6 万元,比筹划前省下税款 0.9 万元。
将“咨询”收入和“讲学”收入分开,即使税务机关不同意“咨询”收入按月计税,“讲学”部分被分开,也比全额按一次劳务报酬所得计税节税。
注:上面计算中并没考虑营业税(或增值税)及其附加,实际上,李教授的劳务收入达到起征点后,应按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及附加,并且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相应的营业税金、城建税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