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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节税分析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10:47:24   浏览量:1

建筑施工企业跨省市施工,其施工人员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根据其发放地点而定,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也不同,有的地方实行代征个人所得税,采用哪种征税方式对异地施工人员有利呢?现进行分析。

一、异地施工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方式

施工企业异地施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规定,其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有以下两种缴纳方式,且已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的,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再以任何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税款

一般情况下,异地施工企业的现场施工人员都是在工程所在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承揽建筑施工作业的企业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2.回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在施工企业回企业机构所在地发放分配施工人员报酬的情况下,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经核准后可以回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3.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在异地施工企业申请代开发票时,按照工程收入的比例带征个人所得税,如广州市4‰、宁波市5‰、重庆市1%等。

二、纳税地点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

如果由施工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按工资薪金项目的七级累进税率计缴,施工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样。如果当地税务机关代征个人所得税,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会大大减轻。

例:来广州市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查账征收企业,所承揽工程收入为50万元,施工人员20名,在广州市代征个人所得税所缴税款=50万元×4‰=2000元,若是回企业机构所在地发放工资,每人每月7000元,每月缴个人所得税=[(7000-3500)×10%-105]×20=4900元,少缴税款=4900-2000=2900元,且施工人员越多,少缴税款越多,施工期限越长,少缴税款越多。

因此,到异地施工的施工企业,可以考虑在工程所在地多发放报酬,以减轻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三、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根据《关于加强外地来穗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0号)文件规定,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账目混乱、有关凭证残缺不全的外来施工企业,需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按照工程收入额的4‰带征个人所得税。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地税一[1996]148号)文件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企业,一律按照5‰的代征率,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22号)文件规定,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单位,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或经查实有个人承包行为的企业,应按工程收入1%预扣个人所得税;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个人,应按工程收入1%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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