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10:47:20 浏览量:1
注:根据规定,劳务报酬在达到起征点后,需计缴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相关税费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为方便统一计算比较,现做以下假设:
营业税起征点为20000元/月,营业税适用税率5%,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2%。
根据上表数据可知,同等收入劳务与工资总体的税负具有以下特点:
1. 总收入800元以内,劳务报酬与工资应纳税额都是0;
2. 随着收入的提高,劳务报酬与工资的总体税负差异先逐步增大,然后逐步减小;
3. 当收入达到87902元时,劳务报酬与工资的总体税负差异减小到0,即87902元是一个临界点;
4. 当收入超过87902元时,劳务报酬与工资的总体税负差异又开始增大。
因此,当收入超过800元,但达不到87902元时,选择签订劳动合同,按“工资薪金”税目缴税,总体税负较低;收入超过87902元时,选择签订劳务合同,按“劳务报酬”税目缴税,总体税负较低。
企业实际经营业务中,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的金额一般每月低于87902元,在不考虑劳务报酬核定征收、工资薪金年终奖筹划等因素的情况下,建议选择签订劳动合同,按“工资薪金”税目缴税,将对个人更为有利。
二、对实习生的税负影响分析
很多企业每年都会招聘实习生,但实习生的所得可能按“劳务报酬”税目,也可能按“工资薪金”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具体判断应根据该实习生的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该实习生属于不以就业为目的,属于一般的临时劳务人员,其取得的报酬按“劳务报酬”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是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生取得的报酬,即员工在转正前的实习期获取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判断存在雇佣关系的依据,但应届毕业生存在特殊性,需先签订三方协议,毕业后才能签劳动合同,实际上在实习期也形成了雇佣关系,只是手续尚未完备,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4]089号文中解释:“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拥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对实习生的税负影响如下:
1、如实习生是按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因实际所得都处于低收入水平,其税负将相对降低很多,甚至不需缴税;
2、如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前面的分析,其税负将比按工资薪金缴纳高出很多,此时企业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将该实习生转变为员工,按工资薪金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