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7 10:47:12 浏览量:1
为留住人才,不少上市公司会采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员工取得股票期权须按照财税 [2005]35 号等文件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员工在行使股票期权时,可以进行相应的筹划,从而少交个人所得税。现结合案例进行以下分析。
案例:
A 企业是上市公司, 授予其公司中层干部李某股票期权。合同约定,李某可以 2012 年 11 月 31 日股票市价每股 10 元为施权价,在工作满 1 年( 2013年 11 月)后购买该公司的股票 12000 股,执行期限为 3 年。李某行权日为 2013 年 12 月 20 日,行权日的市价为每股 20 元。
分析:
根据《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35 号),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单独按 “ 工资、薪金所得 ” 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某在 2013 年 12 月 20 日 行使股票期权,购买 12000 股 A 企业股票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 =[ ( 20-10 )× 12000 ÷ 12 × 25%-1005] × 12=17940元
若李某在不同的纳税年度分开行使股票期权,可以达到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目的。
接上例: 李某在 2013 年 12 月 20 日行权,购买 6000 股 A 企业的股票,在 2014 年 1 月 20 日行权购买剩下的 6000 股股票,假设两个行权日 A 企业股票的市价都为每股 20 元。
2013年 12 月 20 日 行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 =[ ( 20-10 )× 6000 ÷ 12 × 20%-555] × 12=5340
2014 年 1 月 20 日 行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 =[ ( 20-10 )× 6000 ÷ 12 × 20%-555] × 12=5340
李某行使全部股票期权共缴纳个人所得税 =5340+5340=10680元
相对一次行使全部股票期权,可减轻个人所得税 =17940-10680=7260 元
因此,上市公司员工将拥有的股票期权在 不同纳税年度 分别行使,可以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少缴个人所得税。
但若是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分别行使股票期权,根据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6 〕 902 号),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 =( 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 规定月份数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规定月份数 - 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如李某是在同一纳税年度分开行使股票期权,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第一次行权应缴个人所得税 = [ ( 20-10 )× 6000 ÷ 12 ×20%-555] × 12=5340
第二次行权应缴个人所得税 = [ ( 60000 + 60000 )÷ 12 × 25% - 1005 ] × 12 - 5340 = 12600
在同一纳税年度分开行使股票期权共缴纳个人所得税 = 5340+ 12600=17940 元,和 一次行使全部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