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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5 14:20:30   浏览量:1

2014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该政策从2014年1月1日生效,将有效地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税负。继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4年第64号公告,针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为企业更好地理解并利用加速折旧政策,本文将对应用政策过程中的几个焦点问题做详细分析。

一、会计上折旧处理方法不需要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答问,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时,不影响会计处理的折旧方式,即会计不需同时采用与税收相同的折旧方式。因此,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时,会计上仍可按照原来的折旧方法继续折旧。企业应建立加速折旧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并做好相关差异调整。

二、目前持有的原成本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折余价值的处理

自2014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持有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根据财税[2014]75号的规定,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2013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的原始成本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折余价值可在2014年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同时,会计的折旧方法不受其影响。

例如:某企业2012年购入价值5000元的货架,会计上按照5年来计提折旧,折余价值为3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该企业2014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一次性扣除3000元。而会计上仍按每年1000元折旧,直至折旧完毕。

三、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影响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的企业,不仅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而且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但是,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虽可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可按照规定采用加计扣除。但是,加计扣除的基数以会计处理的折旧金额来核算。

例如,A企业在2014年2月新购进一台价值90万的研发设备,会计处理按10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额为9万元;而按照税法规定,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费用,不需按年度计算折旧,2014年A企业可将90万一次性扣除。A企业同时满足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条件,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加计扣除金额为9*50%=4.5

四、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手续简单

企业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或汇算清缴时,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享受优惠时,不需税务机关审批,而是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在预缴、备案时,企业只需随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建议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尽可能减轻企业的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对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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