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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上海汇算清缴的时间什么时候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4-01 08:51:46   浏览量:152

2017上海汇算清缴的时间什么时候?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对2017上海汇算清缴的时间要求如下。

(一)汇算清缴时间要求

1、5月10日前,完成2016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并将申报资料交至相关税务所;(短信友情提醒)

2、5月15日前,年度申报需退税的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申请退税;

3、5月31日前,完成税款的多退少补。

(二)征收方式鉴定时间要求

5月10日以前,将填妥的《鉴定表》交至相关税务所办理。

汇算清缴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或者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专栏专页/企业纳税人/征管服务/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如实、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各类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申报相关资料

各分局要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监控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在纳税人完成申报后,应及时督促纳税人报送下列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并出具相应的申报受理凭证: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当年发生研发支出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

(3)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

(4)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若纳税人为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对其所属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的优惠事项进行汇总,并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5)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报送《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6)。

(6)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附件2)。

(7)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附件)。

(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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