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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2-15 09:11:51   浏览量:88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对土地增值税相关税收优惠作出了规定。

一、出售住房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公司分立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以及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是可以免缴纳增值税

具体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抚养或赡养人;以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的情形。

四、公共租赁住房可减免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10种情况可合理避税

1、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2、房地产出租。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3、房地产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4、房地产交换。交换房地产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按照规定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5、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6、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9、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10、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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