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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犯罪罪名有什么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2-14 14:02:18   浏览量:84

税收犯罪罪名有什么?税收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税收违法行为触犯了刑律时,才构成犯罪。税收犯罪罪名有很多。例如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

税收犯罪罪名有什么

一、《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不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只要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应立案追诉。

二、《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该标准明确了纳税人为了拒不缴纳税款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即构成抗税犯罪;明确将税务工作人员特别是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益列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三、《刑法》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应注意的是,构成本罪的欠税人必须有将财产转移或隐匿的实际逃避行为,且致使税务机关采取法律赋予的手段仍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在1万以上,而非行为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数额,也不是行为人的实际欠税数额。

四、《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所列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以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则适用上述的规定。

五、《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农产品销售发票等,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虚开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即常见的建筑安装业发票、餐饮服务业发票等普通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七、《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的,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的标准,即虚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对于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分别按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即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九、《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出售非法制造的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制造或者出售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假普通发票等,数量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非法制造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即制造或者出售一般的假普通发票如建安发票、普通货物销售发票等,数量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一、《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数量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二、《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即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一般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发票、餐饮发票等,数量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三、《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持有”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犯法行动情势。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即行为人实施或处于对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非法支配、控制的事实或状态,如存放、占有、携带、藏有、把持等,无需处于行为人的物理性把持之下,即使伪造的发票与行动人的人身或住所分别,但根据事实,物品仍为行动人所把持,也视为持有。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等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如建筑业、服务业、餐饮业发票等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除抗税案件外,其他所有涉税犯罪行为既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适用上述立案追诉标准。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量刑处罚。

四起典型涉税违法犯罪案件

1、深圳利丰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深圳市国税局稽查部门在检查深圳市利丰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有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遂与公安经侦部门联合成立工作组进行查处。

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90份,并虚构该货物已出口,申报退税2726万元。

深圳市国税部门认定该公司构成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作出追缴该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2091万元、处所骗出口退税款一倍罚款、已申报未退税款635万元不予退税的决定。

该案主犯黄秀英、刘健明日前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骗税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2、上海龙祥电脑有限公司等四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

上海市税务机关梳理出口退税信息时,发现上海龙祥电脑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存在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嫌疑,遂联合公安经侦部门对相关外贸出口企业及供货贸易公司立案开展检查。

经查发现,上海龙祥电脑有限公司等四家涉案企业合计将价税12.3亿余元的198万余片CPU散片经多次循环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76亿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上海龙祥电脑有限公司等四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1.76亿元,主犯王国龙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5名从犯被判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3、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偷税案

重庆市长寿区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公安部门移交的涉税违法线索,对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实施了专案检查。经查,该公司采取设置内外两套账的手法偷税,并存在取得虚假发票入账列支成本问题。核实公司隐瞒增值税应税收入,少缴增值税890万元;隐瞒应纳所得税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762万元。

重庆市长寿区国税局对该公司追缴偷逃的增值税款890万元、自查已申报但尚未缴纳的增值税款352万元,追缴企业所得税762万元;依法加收滞纳金546万元;对所偷逃税款罚款826万元。上述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3376万元,已全部缴入国库。

4、四川广元“5?24”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国税局纳税评估中发现,广元市健祥中药材有限公司中药材收购业务与本地中药材产量严重不符,随后迅速成立专案组查处。

经过专案组深入检查,发现全市共有11户同类企业涉案。这些企业短期内大量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中药材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伪造虚假购销合同,虚构销售业务,虚填现金收款收据,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实,11户涉案企业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5.01万份,金额2.96亿元,税额4700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27份,金额3.03亿元,税额4900万元。

四川省广元市及其他涉案地国税稽查部门全面查处了广元市11户企业及其他涉案企业,共查补入库税款2901万元,加收滞纳金161万元,罚款274万元。已将涉案企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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