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怎么规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2-14 13: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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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怎么规定?《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了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总分支机构优惠计算
汇总纳税企业省外总机构设在我省的二级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将其中的50%分给总机构,另外50%按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比例、分给各二级分支机构;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将其中的50%分给总机构,另外50%按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比例、分给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