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调整有哪些内容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1-18 09: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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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调整有哪些内容?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3,填写说明见附件4。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四、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
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2.《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调整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问:某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多项关联交易,定价偏低,导致多年连续亏损。现在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采用的是成本加成法,调整中同时涉及增值税。请问增值税纳税调整时同样采用成本加成法是否可行?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上述顺序核定其销售额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