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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增值税账务处理怎么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6-11-17 09:19:40   浏览量:122

补交增值税账务处理怎么做?以下是一企业在税务稽查种被发现少缴增值税1万多元后,补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问题问答。

问:税务局检查我公司2011年账务后,认定少缴增值税并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书上写明少缴增值税1万多元。上述业务的账务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附件2《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规定,查补增值税账务调整,应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即贷方余额)并予转出: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有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问:我公司接受税务稽查,需要补缴以前年度增值税,是否需要同时补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规定,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根据上述规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都需要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算基数,与增值税同时缴纳,贵公司补缴增值税时,应当同时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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