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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1 09:46:55   浏览量:1

问:关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未到折旧年限提前报废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如果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您公司发生的业务属上述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作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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