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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10 14:24:28 浏览量:1
案 例
咨询服务拿到香港去
尚欧公司是港资服装生产厂,公司刚成立1年,产品畅销欧美,销量直线上升。但由于欧美对华纺织品输出政策的波动,公司须聘请香港某律师事务所为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有关法律和相关信息的服务,服务方式是律师行不定期上门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国际间法律咨询和建议。该服务不但费用昂贵(200万/年),对方还要求合同金额是税后价,对方不承担国内的一切税收负担。为此公司就该服务每年的实际支出是服务费200万+代扣代缴营业税10万(200*5%)+预提所得税19万(200*(1-5%)*10%),总共229万。
境外服务的税务安排
与国外企业打过交道的人都知道,由于外国企业对中国税法不了解,害怕受骗或触犯中国法律,所以他们在与国内企业交易的时候,一般在合同中明确国内企业要支付其税后价。所以很多时候国内的企业不但要支付合同金额,还要替其代扣代缴有关税款。像案例中的尚欧公司,合同金额是200万,但实际要付出229万,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82号)规定,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税务处理问题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但是,像尚欧公司这类服务,如果进行一下筹划,就不用额外负担营业税和所得税,筹划的方法很简单,就是将咨询服务拿到香港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营业税的征税原则是属地原则:应税项目发生在国内的要缴营业税,否则不用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82号)也明确规定,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业务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国不予征税。
所以尚欧公司可以通过直接派人到香港的律师行进行咨询培训,或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接受服务,这样香港律师行取得的收入就不用在国内缴纳税款,尚欧公司不必再为其代扣代缴税款,只是多支付部分差旅费用或电视电话费用,比起营业税和所得税负担就轻松了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