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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叠加包???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网小编   2017-07-04 16:11:17   浏览量:1

税法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多项税收优惠能有效为企业减负,但是种类繁多的税收优惠,能否土豪地使用叠加包?这个还真得看情况,看完本文就知道如何任性地使用税收优惠啦!

一、     高新技术企业与“两免三减半”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还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使用?

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当前的“两免三减半”政策都明确规定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与其他优惠方式存在交叉的,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与“两免三减半”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即减半期间按25%的税率减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税[2009]69号、财税[2012]27号)

二、     可叠加使用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均可叠加使用。(财税[2009]69号)

三、     总分机构的税收优惠

总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支机构能否也享受呢?

1. 如果是地区特有的优惠,总机构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分支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享受;

2. 如果是对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所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不能享受。

  例如: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以内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如果是以法人为主体享受的税收优惠,分支机构和总机构一样,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重点软件企业按10%的税率。

  看完本文,你知道什么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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