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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关联方资金拆借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6-30 09:25:23   浏览量:11

什么是关联方资金拆借?资金拆借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金的信用活动。对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定义解释如下:

随着企业集团经营模式越来越普通的存在,同一集团下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资金拆借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因为是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此类业务在日常工作存在着不同的运行模式:

1、集团或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取得的贷款资金,根据关联方资金的需要情况进行拆借---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

2、集团内由能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所贷得的资金再根据关联方资金需要进行转借---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

3、经营状况好的关联方,利用自有资金拆借给需要资金的其他方---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因是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划拨,部份提供资金的企业没有收取资金占用费,那上述关联方之间不同内容的资金拆借和资金流向,是否需计算资金占用费,计算缴纳营业税和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实际业务中,企业财务人员经常会出现不同的疑问和理解。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立法精神,各关联方之间应该按照独立公平的原则实施交易,不能以转移定价等非正常的手段来实现避税,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资金的资金拆借进行了一些限制。

(一)出借方

出 借方按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无偿出借资金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理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 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如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借入方

由于借入方涉及利息支出列支问题,所以税务实践中需要对此做一些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也就是利息支出不能完全在税前列支。

1、借入资金是关联方自有资金

税收实践中,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

(1)一般情况:资本弱化调整

按 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接受关联方 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金融企业为5∶1。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按各月月末账面金额加权平均确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企业可 税前列支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上限为权益性投资×2×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能列支。

(2)特殊情况:资本弱化调整的例外

按 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 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也就是说,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以不进行资本弱化的特别纳税调整。

2、 借入资金是关联方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后分借给企业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可以全额扣除,不受资本弱化的调整。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 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是,该政策能否推广到所有企业还有 待明确。

另外,如果企业将资金无偿拆借给非关联企业使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答疑,只要能够证明该事项是真实的、无避税目的的,可以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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