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会计处理怎么做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6-19 09: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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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会计处理怎么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在研究阶段的研发费用支出以及在开发阶段的研发费用支出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部分分别核算。
在开发阶段,判断可以将有关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条件包括: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内部开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可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
账务处理时,相关费用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同时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企业购买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先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区分资本化部分和费用化部分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做账报税处理注意事项:
一、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仅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资产如何计算研发费中可加计扣除金额。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加速折旧资产,当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汇算表中加速折旧金额有差异时,在加计扣除时应以会计实际处理金额为依据。
二、预缴加计扣除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否可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至今依然困扰很多人。这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文件中的附1-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及填报说明中,均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列示和说明。但在该文件之后又下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文件, 其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14项中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据其中就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在“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一栏中明确了“汇缴享受”,因此,在季度预缴时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三、财政资金收入
为支持高新企业和研发项目投入和开发,企业经常取得财政性资金补助,企业如将该项资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作为不征税收入而调减处理的,其对应研发费用、设备、无形资产等,就不再加计扣除。
四、人员工资费用
公告明确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这些研发人员即有本企业也有外聘。来自本企业员工可加计扣除费用,应按照公告附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设置要求进行归集,这时需要注意的是,人员数量及金额要与实际发生额相符。而对外聘人员则是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发票金额作为劳务费用进行归集。
对于人员费用加计扣除,是指直接参与项目且有具体工作量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间接及后勤服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