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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不能超过多少

来源:普金网   作者:普金小编   2017-06-14 09:38:38   浏览量:19

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不能超过多少?关于企业招待费的标准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需的一项成本费用。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业务招待费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为了考核每个部门实际发生的招待费,会按照部门记账,比如行政部门、管理部门发生的招待费用一般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业务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销售费用,但不管计入那个科目,二级科目一定要设置成招待费,因为税法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有特殊规定,不管是哪一个部门的业务招待费,年度汇算清缴都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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